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他人無權占有其所有房屋,經法院依不當得利判決他人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核其性質為其他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自應合併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及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A君之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房屋,其子B君未經同意,自95年11月至97年5月31日期間,以每月租金120,000元,擅自將該房屋出租予他人,B君因收取上開期間承租人所支付之租金而受有利益,經法院判決B君應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280,000元予A君。嗣經稽徵機關查獲A君並未辦理取得該所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補徵本稅296,40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296,400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倘所有房屋或土地遭無權占用,經法院判決所獲取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且所得稅法關於個人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所得實際取得日期作為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故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該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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