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申購之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惟如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申購之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影響稅務機關對統一發票之管理,並增加勾稽查核之困擾。惟實務上可能因記帳業者集中代理申購統一發票等情事,致使營業人間誤用對方領用之發票,如於未經檢舉及未進行調查前自行發現,並各自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則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惟仍應注意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不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平時應多加留意所使用之發票,如有誤用他人領用之統一發票應主動向所屬稽徵機關報備,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蕭股長;電話 2586-8885分機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