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惟所稱「和解」係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如債權人及債務人私下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即使提出雙方所書立之和解書,仍不得作為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該局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近500萬元,主張已取得與債務人達成協議之雙方和解證明,惟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目規定不符,該局依前開規定,剔除列報之呆帳損失並要求甲公司須補繳85餘萬元稅款。
營利事業如對呆帳損失規定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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