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辦營業登記的機關學校,一旦發生逃漏稅情形,處罰不會比一般企業重了。財政部已經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增定免辦營業登記的營業人,若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時,也可以按照查獲次數與漏稅額高低,予以減罰。
新規定包括政府機關、市立或國立學校等免辦理營業登記者,首次被查獲漏稅,不論漏報金額多寡,一律只罰0.5倍;在修正之前,同一漏稅行為,最高可按漏稅額處1.5倍的罰鍰。
財政部舉例,A國立大學短漏報出租停車位收入24萬元,在裁罰倍數參考表修正之前,因為其漏稅額為1.2萬元(24萬元收入按5%營業稅率計稅),應按漏稅額0.6倍處罰鍰7,200元;修正之後,因A大學為初犯,只需按0.5倍處6,000的罰鍰。
現行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者,僅限於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財政部強調,這些免辦營業登記的機關學校,並非代表享有免稅,如有銷售應稅貨務或勞務行為,還是要依規定繳營業稅。
不過,財政部發現,免辦營業登記的機關學校等機構,一旦發生短漏報營業稅情形時,依照修正前的裁罰倍數參考表,按照「其他漏稅行為」的罰鍰倍數,漏稅額愈高處罰愈重,最低為0.5倍(漏稅額1萬元以下);最高可達到本稅的1.5倍(漏稅額20萬元以上)。
【2013/09/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