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其上所載開始繳納日期前送達納稅義務人,如有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符合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情形,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送達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如對於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惟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該局指出,送達實務上較常滋生疑義者,係繳納稅捐之文書由應受送達之納稅義務人住所大樓管理員簽收情況,以該局受理甲公司對應補繳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被移送執行署執行提出異議案為例,甲公司主張國稅局所核定之稅額繳款書,送達期間該公司正整修並全員外出執勤,僅由大樓管理委員會管理員收受,未獲該公司專責收發受理,迄未見過稅額繳款書,不應移送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該局認以在行政程序中公寓大廈管理員為其住戶接收郵件,亦屬行政程序法第 73條第1項所稱應受送達人處所「接收郵件之人員」,將文書交與該類人員亦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因此甲公司之主張即有違誤,國稅局業已合法送達繳款書且甲公司逾限繳日期未繳,予以移送執行等處分,自屬適法無誤。
該局提醒,繳納稅捐之文書於送達公寓大廈管理員即生合法送達效力,至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不受影響,為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應留意稅捐稽徵機關所寄送文書,以免延誤繳納情事。
(聯絡人:大安分局陳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