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10點第5款規定「模具、檢具、夾具及治具」如屬公司生產該中類產品所必備之設備,無論係帳列固定資產或未攤銷費用,按年提列折舊或各項攤提,或因耐用年限不及2年而列報當年度費用,均應計入第6點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之當年度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轄內營利事業申報合於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 條之2規定之免稅所得額時,甲公司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計算免稅所得,惟於計算機器設備技術比率時,漏未將供生產免稅產品用之模具支出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公式之分母計算,致高估機器設備技術比率,虛增免稅所得。經該局查核人員重行計算正確機器設備技術比率後,調減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額約50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85萬餘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於計算機器設備技術比率時,應將供作生產用之模具支出按其使用月份占全年之比例,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以免造成免稅所得計算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如「模具、檢具、夾具及治具」非作生產使用,應於各該課稅年度結束前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不計入機器設備技術比率之分母,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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