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查獲有短漏課稅所得額之情形,除補稅並處罰鍰外,如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亦同步發生短漏報情形者,仍須受罰。
該局最近查獲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虛報職工薪資虛列營業成本,致漏報所得額,該局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另因同年度(99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亦同時短漏該筆所得額,經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鍰。該公司主張已同意營利事業所得稅補稅及繳清罰鍰,為何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仍要補稅及裁罰?經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仍應就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發生短漏之所得額補稅並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請依稅法規定申報,切勿列報不實之成本或費用,以免受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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