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年年還本終身保險2張保單之死亡保險給付額2,300萬元,繼承人B君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列報亦未揭露。該漏報之遺產除被核定補徵稅額230萬元外,並處罰鍰180餘萬元。B君不服,主張前揭2張保單非屬滿期保險金而是身故理賠金,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被保險人遺產云云,申經復查遭駁回。
該局復查決定略以,被繼承人投保2張保單年繳保費1,200萬元,高於保單保險金額1,000萬元,2年繳保費2,400萬元亦高於領取之保險理賠金2,300萬元。其投保動機已脫離保障並避免家人失去經濟來源、生活陷於困境之保險目的,與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立法意旨:「基於消化損失分散風險的前提下,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致失去經濟來源、生活陷於困境,故以較少之保費獲得較大之保障為目的,其所指定受益人取得之人壽保險金,不計入被保險人之遺產。」並不相符。被繼承人生前將鉅額現金透過投保方式,使繼承人待其死亡時轉換成保險給付,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原查依查得資料併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並就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並無不合。
該局指出:該保險行為係透過指定其子女為保險金身故受益人之方式,將現金轉換成保險給付,顯見其投保行為僅係基於減輕稅捐負擔目的所為之非常規交易安排,藉以達到實質規避遺產稅之結果,其所為屬租稅規避之安排,依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原則,自應併計入遺產總額。遺產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繼承人B君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領該保單之身故保險給付後,卻未將該保險給付金額列入遺產總額申報,或於申報書中揭露,縱非故意,難謂無過失,依法自應受罰。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請領身故保險理賠金,與前揭案例同樣情形而未申報遺產稅者,應儘速自行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避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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