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始有免予處罰之適用。
該局於查核時,發現甲公司100年間無進貨事實,取具銷售額為300餘萬元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該局遂於101年4月間發函調查渠等交易事實相關資料,嗣甲公司於101年9、10月間補繳營業稅額,並於101年11月間更正申報進項金額,因其補報補繳稅額皆在該局進行調查後所為,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仍經該局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發現有短報、漏報所得或銷售額時,應於調查基準日前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漏報受罰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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