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不在此限。例如甲君收到稅款繳款書之繳納期限至96年10年31日止,徵收期間屆滿日為101年10月31日,因甲君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該局於96年12月20日已移送執行,且目前仍繫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中,依前揭規定,即使欠稅已超過5年,仍不得註銷,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欠稅人財產並無不妥。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積欠稅款者,應儘速依限繳納,切勿心存僥倖,認為只要拖過5年就可以不必繳納,致遭行政執行分署在法定執行期間內強制執行薪資影響個人形象,反而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