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亦即納稅義務人如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此乃避免對同一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行為雙重處罰之規定。惟如非屬同一行為態樣違反刑罰及行政罰,仍應分別受罰。
該局說明,甲君於97年間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販售油品,銷售額合計3,000萬餘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150萬餘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向A加油站購入非法漁業用油並予轉售,經○○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認定故買贓物判處徒刑在案,本件再對其處以行政上稅捐處罰,有違一事不二罰規定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查營業稅係針對貨物或勞務在移轉過程中,就其交易金額所課徵之租稅,故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除有稅法規定減免事由外,均應課徵。又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係為避免對一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行為為雙重處罰所制定。本件甲君係因故買贓物罪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處以徒刑,而國稅局係就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銷售貨物,違反行政法之行為予以處罰,二者分屬不同之行為態樣,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不二罰規定之適用,乃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如觸犯法律非屬同一行為態樣,並無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罰優先原則之適用,國稅局仍會依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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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1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