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
該局指出,繼承人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取得遺產之多寡,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但如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後再將繼承之財產無償移轉他人,仍涉有贈與。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