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部分國立大學校院將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提供使用收取租金或使用費收入,依法應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因一時疏忽不察,經該局補徵營業稅額及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之事件發生,不得不慎。
該局說明,國立大學校院如將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提供使用收取之租金或使用費收入,係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銷售勞務範疇;該項收入列入校務基金,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校務基金係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應依營業稅法之規定課徵5﹪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雖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惟如其有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行為,尚無免除其納稅義務。是以,國立大學校院如將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提供使用收取之租金或使用費收入,應就每筆交易每次之銷售額,於收款時,開立財政部訂定之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以第4、5聯兩聯於銷售時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及進項稅額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以該第1、2、3各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以第2聯代替申報銷售額。倘國立大學校院有前述銷售勞務行為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而生逃漏稅捐情事,除補徵營業稅額外,依法須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因其非屬申報案件,尚無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列處罰之適用,而應依同條項第7款所列其他漏稅事實之規定處罰。財政部考量其違章類型核與申報案件確有不同,爰於102年9月12日發布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增列得免辦營業登記之營業人,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之違章情形,應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1倍之罰鍰;另按查獲次數減輕處罰如下: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0.5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以上查獲,其漏稅額在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者,處0.5倍之罰鍰;漏稅額逾1萬元至10萬元者,處0.6倍之罰鍰;漏稅額逾10萬元至20萬元者,處0.75倍之罰鍰。
該局指出,國立大學校院因一時不察如有將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提供使用收取之租金或使用費收入,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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