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採行政院版內容修正通過,審查結果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
(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
(2)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
(3)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二、上開修正內容追溯自今(102)年1月1日適用。
財政部說明,本次會議併案審查立法委員所提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修正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如折半乘二、單獨計稅及薪資與執行業務所得分開計稅),經協商結果,考量稅制、稅政變動及修法幅度最小、稅收衝擊較小及因應合憲等因素,同意按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級機關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本次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乃係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並消除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稅額所增加之稅負,使有配偶者之家戶稅負合理化,並非專為富人減稅之法案。另為能及時符合憲法之平等原則,本修正草案將追溯自今年1月1日適用,亦即,本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完成三讀並經 總統公布,納稅義務人明(103)年5月辦理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修正後之稅額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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