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第3369次院會今(24)日討論通過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修正草案,增訂憑單填發單位得免填發所得稅各式憑單相關規定。
財政部說明,近年來,該部積極推動各項強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措施,101年度以稅額試算完成結算申報之比率達32%,以網路完成結算申報之比率達55%,兩者合計達87%,另稽徵機關亦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歸戶資料查詢服務,因此,大多數納稅義務人不須取得紙本所得憑單,亦可順利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
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該部規劃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採行「原則免填發憑單,例外予以填發」之作業,爰擬具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第126條修正草案,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以下簡稱憑單填發單位),已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者。
(二)所得稅各式憑單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
(三)其他該部規定之情形。
惟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之權益,規定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該部亦將要求憑單填發單位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
財政部表示,本方案實施後,納稅義務人可多利用下列多元管道查詢所得憑單資料:
(一)於結算申報期間,以自然人憑證等該部認可之憑證透過網路查詢。
(二)稅額試算案件由稽徵機關歸戶並試算後提供納稅義務人。
(三)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
(四)向憑單填發單位查詢,或要求憑單填發單位填發憑單。
因此,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受影響,並可達成簡化稅政,亦可減少憑單填發人之依從成本,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之目的。本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後,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期能儘速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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