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2年7月10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88條、第89條條文,並取消自102年起至103年止設算課稅規定,個人已無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課稅方式。
該局說明,配合前揭所得稅法之修正,財政部已於102年8月16日廢止「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故對於首次開立證券戶者,證券商不必再受理民眾申請選定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方式,對於已受理選定課稅方式者,亦無須於103年至104年各年2月底前,將名冊電子檔彙報稽徵機關。此外,原「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證券商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1年度個人證券戶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名冊電子檔,彙報稽徵機關之作業,亦一併取消。
該局指出,對於已於101年11月16日起至12月15日止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採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人,因修法後,業已取消102年至103年設算扣繳之課稅規定,除非納稅義務人係出售屬應核實課稅之證券外,其餘證券交易所得均以零計算;舉例說明,如果某乙原本已向證券商選定採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惟因其只買賣已上市公司股票(非IPO股票),依修正後之所得稅法規定,不論某乙102年度出售上市公司股票金額為何,其證券交易所得均為零。
該局呼籲,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88條及第89條條文已於102年7月10日修正公布,證券商請注意並配合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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