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產製廠商不知所產製貨物是貨物稅條例課稅之項目,未依法辦理登記,只是不知法規而非事實之錯誤,不得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高雄國稅局指出,有甲商行未依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產製應稅之「○○原汁加糖」等飲料品出廠。嗣經查獲,審理違章成立,除核定補稅外,並按補徵稅額處2倍之罰鍰。
該局指出,甲商行主觀上自行認定所產製之飲料品免徵貨物稅,未依法辦理登記;其對產製系爭飲料品之事實並未發生錯誤,非無故意或過失。惟不知所產製貨物是貨物稅條例課稅之項目,只是不知法規。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只要法規業經公布或發布,縱使不知法規,亦不得據以主張免責。經審酌甲商行「從事飲料製造業,具飲料生產之專業,對其產製貨物是否為貨物稅應稅產品,應較一般人更具專業知識,縱認其有疑義,亦應詢問主管機關釋示」等情節,其不知法規非無法避免;再考量其「未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爰於法定裁罰倍數內為適切之裁罰。
國稅局提醒您,產製廠商對其所產製之貨物,是否為應稅貨物發生疑問時,應先向主管機關請釋,切勿逕行出廠,以免受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 法務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獻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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