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其未收受稅單,卻遭行政執行署以其欠稅為由,發傳繳通知書後進而強制執行其財產,法令依據為何?
該局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稽徵機關之文書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賦予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為送達。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由郵務人員將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將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之日期,納稅義務人是否領取該稅單,並不影響合法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時,稽徵機關即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將該欠繳稅款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發現住家門首貼有郵局寄存稅單之送達通知書時,應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之寄存郵局領取,依限繳納,避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並強制執行之不利益。
(聯絡人:法務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