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導致被稽徵機關處罰案件時有所聞。營利事業雖然主張確實有買賣交易並支付款項,但常因不知道所取得發票的開立者並非是其實際交易對象,甚至是虛設行號,最後仍遭到處罰。
營業人該如何避免取得不實進項發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出以下幾點說明:
1、要確認並保留實際交易人(即接洽人)之身分資料,並瞭解交易對象的經營狀況,確定賣方就是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
2、若非經常往來交易對象,可利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上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系統,查詢其登記狀況及營業項目等資料,了解是否正常。
3、要保存交易相關憑證,如訂貨單或驗收單、合約書等單據,貨款最好以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或以匯款方式支付 ,因為以現金支付,較難舉證支付資金流程。
國稅局再度呼籲營業人,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依法補徵營業稅外,還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另外,營業人如有因一時不察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則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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