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11月1日因買賣取得坐落於高雄市三民區之房屋及土地,嗣於101年3月30日以900萬元簽約出售予乙君(持有未滿1年),其持有期間僅由母親丙君設籍該屋,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惟甲君主張出售時經仲介及地政士保證無特銷稅課稅問題,故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案經該局查獲予以補徵稅額135萬元(稅率15%),並裁處2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如果持有期間僅由母親(直系尊親屬)設籍,並不符合「未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之規定,故無法排除課稅,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銷售持有未滿2年且持有期間僅由直系尊親屬設籍之房地時,應依特銷稅條例規定報繳特銷稅,以免漏報被查獲而補稅及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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