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配合內政部推動免附戶籍謄本措施,檢討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將於近日發布。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本法施行細則,主要是為配合內政部推廣全面「免附戶籍謄本」措施,刪除本法施行細則第49條有關以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申請實物抵繳案件應檢附戶籍謄本之規定。另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4款「受扶養人」之定義規定,係參照101年12月5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有關納稅義務人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得列報減除免稅額之規定訂定。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要件已修正為「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本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4款亦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修正該款規定,受扶養人為贈與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之適用要件為「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俾與所得稅法規定一致。
本次修正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規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項下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賴科長基福
聯絡電話:(02)23228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