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三)目規定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免徵貨物稅特種車輛,因改變用途或轉讓,不合核准免稅要件,依法申報補繳貨物稅者,應由稽徵機關按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減除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平均法計提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予以計算補徵貨物稅。但逾耐用年限以後年度,不再計提折舊。
該局指出,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之特種車輛,包括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另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包括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該局進一步表示,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平均法計提折舊前項採用平均法計提折舊,應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未滿一月者,以月計。計提折舊時,其殘值之預計公式如下:
殘值=免稅特種車輛出廠或進口時之貨物稅完稅價格÷(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限+1)
該局特別呼籲,如對相關法令及計算方式仍有疑義,請逕洽所在地國稅局服務人員,該局同仁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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