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該部於102年11月2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原規定僅金額記載錯誤,符合一定條件免予處罰,此次修正擴及於各項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符合一定條件者均得免予處罰,以資衡平。
財政部說明,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記載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者,如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各聯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申報進、銷項金額與稅額並無不符、短(漏)報及短(溢)開營業稅額情事者,考量營業人更正之資料既未增加稽徵機關勾稽查核作業,亦不影響該貨物或勞務在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違章情節尚屬輕微,爰免予處罰。鑑於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除金額外,尚有其他事項錯誤之情形,例如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或數量等記載錯誤,其未依規定將錯誤之統一發票作廢重開,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對該貨物或勞務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未產生影響,違章情節尚屬輕微,允宜比照金額錯誤情節輕微之情形,免予處罰,以符比例及一致性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符合一定條件者免予處罰,其「一定條件」按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而有不同,基於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已屬最終階段銷售,尚不致因買受人取得之統一發票記載錯誤,發生「對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發生變化」等情;而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因多非最終銷售階段,該買受人可能再轉售,發生「對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發生變化」或增加稽徵機關查核作業之困難度。是以,對於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其免罰條件規範應較嚴謹,除要求應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外,應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始得免予處罰。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修正規定發布前,經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上開修正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項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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