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先生來電詢問,其於民國102年3月間,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自住房地」,該期間鍾先生之母設籍該屋,本人亦於簽訂契約日後將戶籍遷入,為何遭國稅局核定補稅並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前揭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上開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銷售日前(含銷售日當天)辦竣戶籍登記。鍾先生之母雖設戶籍於該屋,但非屬其未成年直系親屬,且本人亦遲於銷售日後始辦竣戶籍登記,核與前揭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不符,致遭國稅局依法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房地應特別留意相關法律規定,以免觸法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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