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於103年1月15日前報繳102年11、12月營業稅時,如有股利收入(包含國內外股利收入),應列入該期免稅銷售額,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稅,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採12月制)僅兼營投資業務,於102年8月間取得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計100萬元,該筆股利收入淨額在申報102年7、8月份營業時,得暫時不列入免稅銷售額,惟應併同102年11、12月份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並應採403申報書申報繳稅。
該局呼籲,前述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之股利,包含「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份,該局提醒營業人,於年度中如有取得股利收入者,應記得於辦理102年11-12月營業稅申報時,依規定列入調整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