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自行申設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並將該外國營利事業之貨物售與國內、外客戶者,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當年度售與國內客戶之貨物,超過其當年度售與國內、外客戶銷售總額10%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外國營利事業如欲享有該項免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1個月前,先向自由港區所在地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發符合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港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證明函,申請人取得符合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港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證明函後,應如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應於申報時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始得免徵營業事業所得稅:
一、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發之符合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港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證明函影本。
二、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複核之當年度適用自行申設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租稅獎勵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應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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