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不少醫療機構來電詢問,醫師從事美容醫學業務,係皮膚科或整形手術之延續,與瘦身美容業未盡相同,是否應屬「醫療勞務」之範疇。
該局說明,按醫師法第28條之「醫療業務」係指凡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所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依衛生福利部102年8月19日召開「美容醫學諮詢委員會」第2次會議決議,將「美容醫學」定義為:「一般係指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醫療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另依瘦身美容業管理規範第2條規定,瘦身美容並非醫療行為。至醫療行為及瘦身美容之定義,應視實質行為之性質認定;醫療機構內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業務之延續,僅為單純美容部門,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該局呼籲,醫療院所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非屬醫療業務之延續,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陳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