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27)日發布解釋,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財政部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宗教團體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後取得之房屋,申請依上開條款免稅時,除該房屋須符合確實專供傳教佈道使用之要件外,是否須向財團法人或寺廟主管機關完成財產變更(動)登記後,始得依該條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實務上滋生疑義。
財政部說明,宗教團體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後取得之房屋,如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登記,地方稅稽徵機關已可透過電腦系統查詢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確認房屋產權歸屬,至其是否已向財團法人或寺廟主管機關辦理財產變更(動)登記,尚非得否適用上開房屋稅免稅規定之審查事項,爰核釋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後,其所有專供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即有上開條款免徵房屋稅規定之適用,不待其辦理財產變更(動)登記,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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