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如購買或進口音響、冷氣機等貨物之零組件,並自行裝配組合成貨物者,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該局說明,應課貨物稅的物品共7項,其中電器類貨物例如音響組合、錄音機、冷暖氣機及電冰箱等皆須課徵貨物稅。邇來發現廠商進口或購買該等貨物之零組件,如喇叭、木箱及壓縮機等,再自行組裝成貨物者有增加之趨勢。該局指出,該等貨物之零組件並非屬貨物稅課徵範圍,進口或買賣時無須課徵貨物稅,惟如買進後自行組裝成該等貨物者,則須就該組裝好的貨物課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有自行組裝成該等貨物者,應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於裝配產製前,向國稅局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於次月15日前依規定格式申報繳納貨物稅;倘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申報繳稅,擅自裝配產製出廠者,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款、第4款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應按補徵稅額處5倍至15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如有購買或進口上開應課貨物稅貨物之零組件,並裝配成該等貨物情事者,應依規定登記及申報繳稅,否則一經查獲將依規定補稅並處罰鍰,實在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