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了推動體育運動發展政策,鼓勵民間企業參與運動產業,共同營造體育運動之培訓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制定了「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支出得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相關稅法也配合修訂。
該局說明,依相關法令規定,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的支出,可以捐贈費用列支而且金額無上限的項目有: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至於列報費用的程序,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果是贊助第2項後者「培養支援運動員」及第5項「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的支出,應於捐贈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併當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送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核定其捐贈數額,其餘各項則無需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以實際行動支持體育運動,與政府共同發展運動產業之際,如果有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購買運動賽事門票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的支出,別忘了要及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併同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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