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制度及維護租稅公平,該局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仍將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列為例行性查核計畫中。
該局表示,我國移轉訂價查核制度自94年度施行迄今,因囿於國稅局查核人力,每年僅少數營利事業被選查為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案件,為期移轉訂價制度發揮其防杜租稅規避及維護租稅公平之功能,該局自查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已將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列為例行性查核作業範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除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申報書格式揭露關係企業與關係人資料及相互間交易之資料外,於稽徵機關進行不合常規移轉訂價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所規定文據,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該局特別就查核移轉訂價案件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彙整分析說明如下:
一、 會計師未複核移轉訂價報告或替代移轉訂價報告之文據資料,或已複核卻未出具是否符合常規之結論及其應按常規交易結果調整之調整情形。
二、 營利事業所提示之移轉訂價報告,僅挑選部分受控交易進行分析,其餘大部分受控交易均未分析是否符合常規交易範圍。
三、 營利事業個別交易間未具有關聯性或連續性,卻將所有受控交易合併進行移轉訂價分析。
四、 營利事業雖以個別交易進行分析,惟未拆分各受控交易之營業利潤,逕以企業整體之利潤與可比較對象進行移轉訂價分析。
五、 營利事業部分受控交易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惟未能備妥或提示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或未於移轉訂價報告中敘明其符合之規定及該文據足資證明之理由。
該局呼籲,依規定應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應注意避免發生上述常見錯誤,而被稽徵機關要求重新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或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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