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非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有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所得,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即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款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前揭免稅所得如係因借款融資操作,其利息費用係屬直接費用,應在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借款1,000萬元購買上市股票並以1,400萬元出售該股票,其借款利息費用100萬元,該利息係屬投資股票之直接費用,應在其免稅收入項下減除計算免稅所得為300萬元[即1,400萬元-(1,000萬元+100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會計事項發生時,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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