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多在春節假期前發放年終獎金,今年春節假期在元月份,最近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年終獎金是否需扣繳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其扣繳率為5%。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3年為69,501元)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3年1月10日發放員工甲、乙兩人102年度年終工作獎金(非每月給付之薪資),甲君領取年終工作獎金5萬元,因未達起扣標準69,501元,所以不會被扣繳所得稅,乙君領取年終工作獎金7萬元,已達到起扣標準,應按給付額扣繳5%所得稅,即7萬*5%=3,500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係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因此,員工領取之年終工作獎金,仍屬員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資,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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