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2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10200511540號令,營利事業因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4條或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申報時,適用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有關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規定及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有關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規定,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金額(下稱收入總額),應依其申報上開收入總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收入總額後認定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移轉訂價制度施行後,為適度減輕營利事業備妥文據之負擔,並提升稽徵機關查核效率,財政部於96年及97年間發布前開兩令釋,規範營利事業應否揭露關係人與關係人交易資料之標準【例如: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3千萬元者,免予揭露】,及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惟對於營業期間未滿1年之申報案件,應如何適用收入總額乙節,尚乏明確之規範,爰補充解釋應按實際營運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
以變更會計年度為例,假設甲公司原為7月制,自102年改為曆年制,無境外關係人且無租稅優惠與盈虧互抵,101年7月至12月收入總額為3.5億元,與乙關係企業交易金額1.6億元,丙關係企業交易金額4千萬元。甲公司101年度收入總額及其與關係企業受控交易金額,分別按實際營運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後,甲公司全年收入總額7億元,與乙關係企業受控交易金額為3.2億元,與丙關係企業受控交易金額為8千萬元,合計受控交易金額4億元,已達個別揭露及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標準。營利事業如對上揭規定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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