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國稅局均會審核其是否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機關否准其申請實物抵繳之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者,並無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可暫緩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1年03月0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147號函規定,有關遺產及贈與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否准其申請實物抵繳之處分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者,因其並非對核課稅捐之處分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尚非屬稅捐稽徵法第35條及第38條第1項規定之範疇;亦即對於否准實物抵繳不服提起訴願之案件,並無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准以提供應納稅額半數擔保,或繳納復查決定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即可暫緩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適用。換句話說,經國稅局否准實物抵繳之案件,在逾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款時,即將被移送強制執行,且在行政救濟確定後,亦無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或第3項加計行政救濟利息辦理退補稅規定之適用,民眾應多加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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