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如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職工福利社、消費合作社、聯合社及福利站等,如有對非社員或非會員銷售貨物、勞務者,亦應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據營業稅法相關規定,依法組設之員工消費合作社、職工福利社及福利站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所屬會員或社員者,免徵營業稅。另財政部80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801261930號函釋規定,合作社及員工福利機構,如兼營對非社員或對外銷售貨物、勞務者,應通知切實執行查驗購買人之證件(例如社員證、識別證),或對社員(對內)及非社員(對外)之販售區域予以區隔分開,或做其他易於辨識之處置;其屬對社員(對內)之銷售額部分,予以免稅,其屬對非社員(對外)之銷售額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日前查核發現甲營利事業所屬之職工福利社101年度經營該營利事業之停車場管理,惟經進一步查核其相關帳冊及合約等文件,發現其除按月向停車之員工收取停車費外,並另有提供臨停車位供不特定消費者使用,並按停車時數收取停車費計50萬餘元。經該局核認其提供之勞務對象非限於社員,並無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其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營業稅銷售額,按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率1%,予以補稅5千餘元並處1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前述單位或組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社(會)員之行為者,並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在未經人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