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本(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第12條條文,行政院定自本年3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為呼應國際重視性別平等議題之潮流,並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修正公布營業稅法第12條條文,該條第2款規定,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依25%稅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上開修正條文之施行,該部將於近(14)日修正發布「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7條及第10條,將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特種飲食業之規定,修正為有陪侍服務,並配合營業稅法第12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及稽徵實務作業需要,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本年3月1日,俾符該等行業提供高額消費之實際狀況,落實立法意旨及前開公約之性別平等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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