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如因國內保險公司尚未經營之險種或情形特殊,需要向國外保險業投保者,除(一)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包括被運送之貨物、運送貨物之運輸工具及所衍生之任何責任。(二)國際轉運貨物保險。跨國提供服務投保之保險費,經取得該保險業者之收據及保險單,可核實認定外,應檢具擬投保之公司名稱、險種、保險金額、保險費及保險期間等有關資料,逐案報經保險法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核實認定。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保險費2千餘萬元,經查其中1千萬元內容為向國外保險公司投保海外倉庫之商品竊盜險,並取具該保險業者之收據及保險單,惟查該險種國內保險公司已有經營,且若情形特殊亦未逐案報經保險法之主管機關核准,核與前揭規定不符,而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之保險費之申報,應依稅法相關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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