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4月起將展開貨物稅選案查核,請轄內貨物稅廠商自行檢視帳簿憑證,應申報之稅款是否均已依規定報繳,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自動補報繳納者,可免罰。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規定,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國產飲料品可減除容器成本),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係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以往查核貨物稅申報案例中,發現有貨物稅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將一筆交易故意分張開立,或另以「修理費」、「服務費」、「加工費」等各種名目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銷售價格。該局將於近期就銷售價格及出廠數量或完稅價格等異常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以遏止逃漏貨物稅情形。
該局呼籲轄內廠商,請先行自我審視,有無因一時疏忽,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凡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補繳後,並向所在地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可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者,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另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為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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