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並申報減除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但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漏報同條例第7條第1項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及該條項各款規定所得額後,營利事業始申請更正調減當年度已申報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者,應否准更正;其有應補徵之基本稅額者,並應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3,000萬元、應納稅額為510萬元(3,000萬×17%),申報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為400萬元,致一般所得稅額為110萬元(510-400),小於其基本稅額280萬元〔(3,000-200)×10%〕,甲公司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170萬元。惟甲公司並未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170萬元,經該局依法核定補徵基本稅額170萬元,並裁處3倍以下罰鍰,嗣甲公司雖在該局調查發現後申請更正當年度申報減除之投資抵減稅額,惟該局仍依財政部100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004063150號令釋規定,否准其更正。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當年度雖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惟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並申報減除依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者,即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計算及申報,以免因漏報基本稅額而被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一科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