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業核定「102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與101年度標準相同。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即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其所得應依帳載資料核實認定;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規定提供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訂定之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財政部指出,前開標準係針對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等情形,稽徵機關調整其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標準。惟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之成本及費用資料者,仍應以稽徵機關查得之資料為核課依據。
<附102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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