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為協助各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就其受控交易,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作業並備妥移轉訂價文據,該局彙整查核移轉訂價案件時常見之錯誤,提醒營利事業特別注意,避免申報錯誤。該局就審核移轉訂價報告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1、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7條第3款規定,除個別交易間有關聯性或連續性者,應合併相關交易分析外,受控交易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各自適用常規交易方法分析是否符合常規。
2、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之選定,應注意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不得以受控交易為計算基礎,例如:
(一)若採再售價格法,因其係按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再銷售予非關係人之價格,減除依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毛利率計算之毛利後之金額,為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故不適用於銷貨之受控交易。
(二)若採成本加價法,因係以自非關係人購進之成本或自行製造之成本,加計依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成本加價率計算之毛利後之金額,為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故不適用於進貨之受控交易。
(三)採可比較利潤法下,常見營利事業選用營業淨利率為利潤率指標,卻忽略受控交易之型態。
選擇利潤率指標時,應注意如利潤率指標之分母與受測個體之受控交易有關,即不宜選用該利潤率指標,茲舉例如下:
1. 營業淨利率,係以營業淨利為分子、銷貨淨額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故不適用於銷貨之受控交易。
2. 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係以營業淨利為分子、成本及營業費用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故不適用於進貨或營業費用之受控交易。
3. 貝里比率,係以營業淨利為分子、營業費用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故不適用於營業費用之受控交易。
三、營利事業若有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其申報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金額(下稱收入總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收入總額後認定是否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以變更會計年度為例,假設甲公司原為7月制,自103年改為曆年制,無境外關係人且無租稅優惠與盈虧互抵,102年7月至12月收入總額為3億元,與乙關係企業交易金額為1.5億元。甲公司102年度收入總額及其與關係企業受控交易金額,分別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後,甲公司全年收入總額為6億元,與乙關係企業受控交易金額為3億元,已達個別揭露及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標準,即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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