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至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上開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轄內乙公司接受甲公司委託,施作國外丙公司之A國「碼頭工程」,負責鋼板樁、鋼管板樁打設與擠壓砂樁工程,合約約定由甲公司提供鋼板樁、鋼管(板)樁等主要材料,另由乙公司提供零星材料、機具設備並派遣技術人員至A國施作,工程結算總價按設計圖說實作數量計算,付款幣別為美金。依前揭規定,乙公司可檢附與甲公司之工程合約、美金匯入水單,向該局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提醒,我國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另一國內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依勞務之提供地係屬我國境內,又該工程勞務之成果必然與該境外不動產相連,無法分割,故勞務之使用地為該境外不動產之所在地,營業人可檢附相關交易資料,申報適用零稅率。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洪若雅,電話:04-23051111轉8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