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對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屬於銷售稅性質,與盈虧無關。因此,民眾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特銷稅。
該局指出,近來稽徵機關查核特銷稅案件,遇有納稅義務人主張因不諳特銷稅法令,已經詢問代書或仲介業者,並經該等業者以書面或口頭切結保證不須課徵特銷稅,始決定出售不動產,不料卻遭稽徵機關補稅移罰。該等情事除引起納稅義務人續行行政爭訟外,亦或有向代書或仲介業者提起民事訴訟情事,不但損及當事人之權利,更影響廣大消費者對代書或仲介業者之信賴。
該局說明,各國稅局網站除提供特銷稅法令查詢服務,另提供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並於網站設置民意信箱,歡迎民眾利用該等管道諮詢特銷稅法令規定;民眾亦得對個案之徵免疑義,檢附具體事實資料,逕向所有權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或申請認定。
該局為進一步協助民眾自我檢查銷售不動產是否屬於特銷稅課徵範圍,已彙整常見應申報繳納特銷稅之情形,製作「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我檢查表」,刊登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專區,供民眾參考運用。該局提醒,民眾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短、漏報繳特銷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