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證券(股票)交易所得將自明(102)年1月1日起恢復課徵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證所稅),為利該制度之落實及執行,財政部於本(101)年7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證所稅相關修法案後,旋於8月1日訂定施行計畫,交由相關機關執行。截至目前為止,已完成下列法規之訂定及修正,相關法規幾近完備:
一、行政院於101年9月27日核定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 徵收率為12%。
二、101年10月9日發布「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
三、101年11月1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部分條文。
四、101年11月2日修正發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五、明(7)日將就「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進行預告程序。
繼完成前開6項證所稅相關法規後,財政部於今(6)日邀集賦稅署、五區國稅局、財稅資料中心及財稅人員訓練所成立證所稅推動小組及訂定推動計畫,積極進行後續對外宣導講習及對內教育訓練事宜,並完善規劃後續稽徵作業,務期證所稅自明(102)年1月1日起順利實施。
財政部表示,前開證所稅將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課徵,其中個人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原屬最低稅負制課徵範圍,非屬新增課稅標的。至於新增之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交易所得應核實課稅之個人投資人,例如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0,000股以上、出售102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市(櫃)股票之個人、出售上市(櫃)股票之非居住者個人,受影響人數僅約1萬餘人,其餘得選擇「設算課稅」或「核實課稅」。102至103年如選擇設算課稅,當股價指數未達8,500點時,均不課稅;104年取消設算制後,除原於102至103年應核實課稅對象外,再新增「當年度出售上市、上櫃、興櫃股票金額在10億元以上之個人」應核實課稅,其餘無論股價指數高低一律不受影響。因此,大多數小額投資人皆無須繳納證所稅,對股市影響已極輕微。證所稅如期實施,可讓今年初以來股市心理面不確定性因素完全消失,使其回歸基本面,有利股市長期健全發展。
財政部表示,今年以來正處國際經濟景氣低迷,許多國家股市皆呈下跌,例如以今年1月至10月累進成交金額與去年同期比較,香港跌26.54%,韓國跌30.64%,上海跌34.37%,紐約跌28.19%,臺灣跌25.51%,可見股市下跌已非證所稅開徵單一因素;此外,就上市上櫃日平均成交值而言,今年6月份最低,為738.18億元,以後逐月攀升至9月份984.44億元,可見證所稅對股市之影響已過。財政部鄭重說明,證所稅制度必如期於明年1月1日實施,這是自78年以來首次建立之課稅制度,委實不易,盼望各界支持,使我國租稅公平向前邁進一步。
最後,財政部呼籲,依「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規定,已於證券商開立證券戶之個人102年至103年之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如欲申請選定核實課稅,應於101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內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以書面提出申請,至投資人擬適用設算課稅者,無須特別提出申請即可適用。投資人可自行評估自身投資獲利、報稅能力及成本,決定最有利之課稅方式。
財政部業於該部網站建置證所稅專區(網址︰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8751&CtNode=2671&mp=1),供投資人查閱相關法令及Q&A,投資人如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多加利用各地區國稅局個人證所稅諮詢窗口,就近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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