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本(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20條條文,行政院定自本年9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20條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納入營業稅稅基,為利後續稽徵作業順利進行,經該部臺北市國稅局邀集相關業者召開座談,與會代表均認為,配合相關作業所需時程為6個月以上,為配合後續相關作業減少徵納雙方爭議,該部於各地區國稅局進行為期半年輔導並洽詢相關業者後,報請行政院核定自本年9月1日施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60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88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第11條、第21條修正條文,自88年7月1日施行者外,由行政院定之。為配合首揭條文之施行,行政院業定自100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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