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於本(100)年1月10日三讀通過,本次營業稅法修正草案計增訂6條、修正10條共16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 對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轉讓、移作他用而不符營業稅法免稅規定者,應予補稅,並明定其納稅義務人,以維租稅公平。
- 為避免重複課稅,對於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經查明其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明定不適用營業稅法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
- 界定保稅區、保稅區營業人及課稅區營業人之範圍,並明定自國外進入前揭保稅區之保稅貨物,不包括在「進口貨物」之範圍。
- 為使各保稅區營業人享有同等租稅待遇,明定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另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或存入特定保稅區以供外銷之貨物,其營業稅稅率亦為零。
- 配合菸品另徵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規定,明定菸品健康福利捐為營業稅之稅基。
- 將申請營業地址變更登記排除於應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之範疇。
- 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增訂相關處罰規定。
- 向國外購買再保險以外之金融業專屬本業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由5%調降為3%。
- 參照關稅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明定購買國外勞務之單筆給付額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勞務買受人免繳納營業稅,並授權由財政部公告免稅之限額標準。
- 訂定營業稅申報案件之核定期限及核定方式,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財政部說明本案完成立法之預期效益如下:
一、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 劃一各保稅區營業人租稅待遇,避免稽徵機關因保稅區免稅規定不同,而有不同之認定標準。
- 將主管稽徵機關對於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案件之核定期限及核定方式一致化,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二、衡平購買國外金融勞務之租稅負擔:
我國營業人向國外購買再保險以外之專屬金融本業勞務,原適用5%之營業稅稅率,經本次修法後將調降為3%,衡酌我國金融業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雖適用2%營業稅稅率,惟應按營業稅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提列專屬本業銷售額3%之金額,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因此,本次修法調降上開稅率後,可適度衡平國內外金融業之租稅負擔。
三、簡化稅務行政:
- 將營業人申請營業地址變更登記,排除於應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之範圍。
- 訂定購買國外勞務免徵營業稅限額標準,降低徵納雙方之稽徵成本及依從成本。
四、遏止逃漏稅捐:
- 農業用油、漁業用油如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增訂補徵營業稅之法據,以防杜謀取不法利益。
- 增訂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防杜營業人以外加營業稅為由,阻卻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藉以規避稅負。
最後,財政部表示,本次營業稅法修正,將有助於貫徹「輕稅簡政」之改革理念及建立健全透明之稅制與稅政。該部配合本案完成立法,將儘速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等相關子法規,並將加強對內及對外之宣導,以利施行;又本次修正部分條文之施行日期,依營業稅法第60條規定,由行政院定之。
因此,該部將衡酌相關配套措施規劃情形,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俾使修正後之相關規定得以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