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於本(99)年4月20日三讀通過。該修正草案增訂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其購買特定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本於互惠原則申請退稅,俾提升外銷廠商國際競爭力。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國際貿易環境變遷,協助我國廠商拓展國際市場,減輕營運成本,該部參考德國及南韓之立法例,修正營業稅法增訂上開退還營業稅之機制,基於互惠原則,提供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1年內從事參加展覽或出差、考察、市場調查、舉辦招商、行銷說明會等短期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但未取得並保存憑證及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規定之進項稅額,則不得適用上開退稅規定。此一修正案實施後,將可使我國營業人赴互惠之國家從事相同活動所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或類似稅捐亦得申請退還。相關申請退稅辦法授權財政部訂定之。
財政部指出,我國加值型營業稅稅率與其他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國家之稅率相較,明顯偏低,且我國廠商每年赴國外參加展覽家數亦大幅超過國外廠商來臺參加展覽家數,本案立法實施後,預期可帶來下列效益:
一、減輕我國營業人經營成本,促進國際貿易:
基於互惠原則提供退稅機制,我國廠商於該外國從事 參加展覽等活動所支付之高額營業稅將可申請退還,因其金額相當可觀,可減輕我國廠商開發國際市場之成本,有助於提升國際競爭力。
二、提供外國廠商退還加值型營業稅誘因,吸引其來我國消費:
配合政府推動展覽相關產業,輔以租稅優惠措施,可吸引外國廠商來臺從事參加展覽等活動,有助於帶動國內展場、旅宿、餐飲、交通、行銷廣告等周邊產業之發展,營造更佳經商環境。
本次營業稅法修正,將有助於我國廠商拓展國際貿易,本案完成立法後,該部將儘速訂定相關退稅辦法及申請書表格式等配套措施,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