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即將於99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辦理結算申報作業,該局特別整理營利事業申報常見之錯誤,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正確辦理申報。
該局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三部分說明如下:
一、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部分
(一)營利事業填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時,常有行業代號誤填之情形,填寫時請注意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二)營利事業若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建屋出售,常發現未將出售有價證券與土地之收入及成本,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依所得稅法及相關函釋合理分攤應歸屬之相關費用及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部分
(一)營利事業於辦理申報時,若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本期申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末金額相符,以免造成短、溢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二)營利事業補繳86年度以前之稅款,請勿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以免股東可扣抵稅額申報有誤。
(三)營利事業自動補繳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該項自動補繳之稅額,不得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四)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三、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部分
(一)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所指「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常有營利事業誤以為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二)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應以截至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實際發生者始得計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常有營利事業誤將以前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列為減項,而產生短繳稅額之情形。
(三)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四)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之核准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該局呼籲,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格式已置放於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營所稅/報稅專區/人工申報),以往結算申報人潮多集中於申報截止日前幾天,請營利事業提早辦理申報或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等候。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