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六大扣除額與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項目之減除金額,自94年12月14日公告調整,迄今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累計已超過10%,因此財政部於102年底公告調高103年遺產稅六大扣除額與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項目的減除金額,103年度遺產稅申報案可獲減稅效益。惟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之免稅額分別為新臺幣1,200萬及220萬元係於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因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未達應調整之標準,故今年(103年)配合指數連動調整部分並不包括免稅額。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的免稅額、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項目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次年起扣免額即應按上漲程度調整。財政部公告調整103年度之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如下表:
遺產稅扣除額調整情況(單位:萬元)
項目 | 103年可扣除金額 | 102年可扣除金額 | 調增金額 |
不計入遺產總額-日常生活用品 | 89 | 80 | 9 |
不計入遺產總額-職業上所需工具 | 50 | 45 | 5 |
扣除額-配偶 | 493 | 445 | 48 |
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 | 50 | 45 | 5 |
扣除額-父母 | 123 | 111 | 12 |
扣除額-殘障 | 618 | 557 | 61 |
扣除額-受扶養兄弟姐妹 | 50 | 45 | 5 |
扣除額-喪葬費 | 123 | 111 | 12 |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扣除額調高後,因搭配免稅額1,200萬元,原本四口之家(夫妻及二名子女)夫或妻死亡其遺產總額若不超過1,916萬元(102年為1,846萬元)者,無需繳納遺產稅。惟於103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案件,始可按新扣除額核課,103年1月1日以前案件並無追溯適用。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李惠玲,電話:04-23051111轉2222)